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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一般怎么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的规定是113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初婚晚婚晚育情况增加晚育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假。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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