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
2、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50%确定;
3、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4、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