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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用不用为雇佣的人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也进行了相同的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虽然规模相对较小,雇佣的员工也不会很多,但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既然作为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所谓的“夫妻店”,即个体工商户并没有雇工,而是靠家人提供劳动,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以雇工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类人员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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