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收到后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
(三)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四)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五)申请有错误,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