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以下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当地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员工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赔偿项目与标准,若与公司协商赔偿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