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提交后,需关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若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会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等待后续仲裁程序安排。
(三)若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此时,申请人若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