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首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
申诉,劳动
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七日内作出
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决定立案的,劳动
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申诉人需在
案件受理后5日内向劳动仲裁委预交
仲裁费,案件庭审过程有调查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等几个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即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
法院起诉,对基层人
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
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具体的材料准备如下: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
仲裁时效的除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人证、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材料、笔录等)或
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
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三人以上(含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