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