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明确录用条件并公示,同时保留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证据,如考核结果、工作成果评价等,确保解除行为合法合规。
(二)用人单位应制定内容明确、经民主程序通过且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当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需留存违规行为的书面证据,如警告记录、违规事实确认材料等,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导致解除无效。
(三)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若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保留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相关证明,如书面回复、沟通记录等,防止后续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