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案件的常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日,计算起点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当天。
(二)若案件情况复杂导致无法在常规期限内结束,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五日,且仲裁委员会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延期的情况。
(三)如果仲裁庭超过上述最长六十日的期限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该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