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江苏省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以上是对苏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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