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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公务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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