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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4-02-20 01:28:09 浏览:702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法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是必须要放的,而且在放法定假日期间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并且工资都是照常发放的,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之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假,比如说还有妇女的产假,那么对于劳动法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家劳动法法定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二、产假的分类

必须享受的休假

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在小编的文章之中我们知道,关于劳动法产假的规定的问题,女职工生育享受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小编建议,对上班族准妈妈来说,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因为只要事先做好职场上的准备,才能让产假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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