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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产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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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9 · 1363人看过
导读:房屋损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以及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一、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正常损耗出租人对于其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房屋的损坏是正常损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损坏问题,因此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租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租赁期间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作为房屋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我们所面对的房屋损坏情况主要分为两大类——承租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害及租赁关系之外的原因引发的损害。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种情形,即由于承租方的行为所导致的房屋破损。

一、由承租方引起的房屋损伤。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承租方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方式或者未依据租赁物的本质特质进行操作,使得租赁物遭受了严重损坏的,应当无条件地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2. 由于承租方的重大不当行为导致租赁物出现故障并有待修复的,那么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3. 当承租方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当初签订的租赁协议仍然保持效力。

但是,如果第三方因为自身过失行为而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承租方也须对此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4. 承租方有责任妥善保管租赁物,如若因保管措施不够严格,导致租赁物受损或是丧失的,承租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非由承租方引发的房屋损坏。

此类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种情况:1. 正常损耗的存在:作为出租方,应对承租人的租用房屋负起修缮责任。

如果房屋的损坏符合预期寿命而发生的损耗现象,并且不是由承租人的恶意或疏忽大意所致,承租方在此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们所说的“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旧所导致的损坏问题,其中包括瓷砖剥落、墙皮开裂等情形,因此恰当地来说,出租人应该对此负责进行修复工作;2. 由于使用租赁物按约定的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实质特性采取行动,导致租赁物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那么承租方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鉴定是否为危房,一般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是以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

对于一般性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可请求开发商维修。

而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期间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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