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2、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因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费用,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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