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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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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445人看过
导读: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内容有对于相关合同条款的修改,比如修改商品的有关信息,价格、型号等等。并且在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当中可以具体写明如果双方产生合同争议,处理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内容有什么

一、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内容有什么

1、关于第(一)项产品和价格条款的修改:

(1)产品和价格

修改为: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2)加一个商品规格条款。

详细规格见附件《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3)在价目表下注明:此价格是否含(增值税 安装费 维修费)。

2、关于第(二)项合同生效条款的修改:

(1)由于我方将预付款汇出后有银行的汇款凭证,为了便于我方控制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最好将合同生效条款改为:经双方盖章且产品预付款(汇出后)生效。

3、关于第(三)项货款支付条款的修改:

(1)定金的交付(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即是现金?支票?电汇?汇票?方式)

(2)预付款的交付(同上)

(3)剩余款项的交付(同上)

(4)同时将“双方约定款到发货”这句话明确一下,是以上三项(定金 预付款 剩余款)哪一项款到后才发货,以免引起误解。

4、关于第(四)项交货日期条款的修改

5、关于第(五)项交货地点条款的修改

6、关于第(六)项交货方式条款的修改

7、关于第(七)项产品包装条款的修改。

将包装条款具体化,修改为:

(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8、关于第(八)项产品质量条款的修改

(1)产品标准

A、保留原合同上的第1小项,格外追加上:

B、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卖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卖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卖方的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产品制造规格

A、保留原合同上的第2小项。格外追加上:

B、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3)产品保修期

A、保留原合同上的第3小项,格外追加上的其余详细条款为:

B、12个月(起始日按照电梯移交批次计算)。

C、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经卖方免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D、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 《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E、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

本合同附件 《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保修期结束后 年内有效。

F、将小6项移到这里。

(4)产品安装条款

保留小4、5项。

(5)其它条款

保留小7、8项。

9、产品质量验收。

(1)保留第1小项。格外追加上的其余详细条款为:

(2)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

A、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 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以及包装规格不符合时,在此添加上原来的第2小项;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3)保留原第3小项。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电梯安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及胜诉方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其它条款(原合同11条款)

13、另行约定(原合同12条款)

二、买卖合同违约谁主张过错的界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混合过错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是对违约过错界定的具体解释:

1、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故意违约实际上是对自己允诺的违反,当事人的过失违约也是对他人权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违约后果的形成都介入了违约方的主观因素,违约方应对其主观因素介入以后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受其主观心理状态变化以后的预见的限制方为公平。而在违约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没有变化,违约后果的发生与违约方的主观因素没有联系,故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仍应受限于订约时的预见即可。

2、在一般情形下,随着信息占有量的增加,违约方在违约时所可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往往要大于订约时,而在违约方主观上对违约行为存有过错的情形下,再让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受限于订约时的预见,这种限制,无疑是为违约方提供了一次不当的保护,而对于守约方来说,则极为不公平。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就要最精确地实现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的连接,在过错违约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范围受限于违约时的预见而不是订约时的预见。

买卖合同违约谁主张过错的界定标准为在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一方造成了损失,或者是否有相互导致了损失。并且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当中获得了利益,则违约方可以抵消相关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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