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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保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时间:2024-02-28 19:28:56 浏览:687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社保部门的职能是贯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负责社会保险的征缴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总而言之,跟社会保险相关的事项都是由社保部门负责的。
劳动社保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劳动社保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组织实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和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增减变动和关系转移;负责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

(三)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进行稽核检查。

(五)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

(六)负责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社保费用的申报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当地的社保政策有什么疑惑的,就可以到社保部门咨询,劳动关系中公司没有给本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也可以到社保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利对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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