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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租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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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6265人看过
导读: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租金是可以的,主要出租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在租赁合同之中,除了可以协商确定租金之外,还可以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在期限内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需要履行的义务等的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租金可以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租金可以吗?

房屋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租金是可以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租赁合同不得超过多少年?

1、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不低于六个月的,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从原则上来说,租赁合同的内容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后确定,但是为了避免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在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不得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条款注明在租赁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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