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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4-03-02 21:44:46 浏览:1246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历史遗留下来建造的宅基地,只登记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同时需要办理房产登记的话需要做出安全鉴定,然后才能够办理备案手续。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申请人可按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理顺用地手续及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填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民委员会。

3、复审。村(居)民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水利相关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联审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联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委(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同意确权意见。

7、办证。申请人凭加具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需一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须同时提供《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和相关材料。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二、宅基地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我们国家关于宅基地方面是存在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说是以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想要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首先是需要经过检测,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办理相关产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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