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
李贻军律师毕业于四大政法院校之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系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职业15年,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李律师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数千宗案件,尤其擅长股权转让,债务债权,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事宜,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李贻军律师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实战经验,充分的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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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贷款协议未签署,若贷款方放款且借方接受,协议仍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即生效。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书面订立,但个人间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个人间借款自提供款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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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拨打电话请求对方履行或同意履行自身义务,均可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除电话外,其他方式亦可。关键在于是否执行了中断时效的操作,而非仅限于电话。但电话沟通难留证据,书面确认更便于管理和记录,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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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承诺书即使未经公证,也具法律效力。法律未将公证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承诺书有效性基于: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愿,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方权益。公证主要起预防纠纷作用,非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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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可通过书面合约选定管辖法院。有效协议管辖需满足:限于合同纠纷,与合同有实质性关联的法院可选,排除二审、再审及专属管辖案件,且须书面达成。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