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名称是用工协议,如果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那其本质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就算名称是劳动合同,其极有可能是一份不具备劳动合同要素的合同,因此可能会是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着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 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还担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及"北京市青年阳光成长计划律师"成员,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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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本质特性在于其深蕴缔约双方意志、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间之法律行为、实为准民事行为、更直指民事法律事实领域等等。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契约订立程序亦有着明确之法规规制,即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自愿协商,以达成最终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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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使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行为人为实施该行为之主体应具备实质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内心的意思表达应当是真诚且自由地,而非受到外界任何压力或诱导之下作出的;此种行为不应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也不能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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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过失的一方负责承担。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后,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并且此种赔偿标准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判断合同无效系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失误引起,则应当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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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书乃当事人依循法定程序而制定,则无需进行公证手续。然而,公证乃是对文件之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确认行为。尽管如此,只要文件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即便未经公证,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