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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转让合同

游泳池转让合同
[案情]原告张某夫妇之子张某与其朋友等3人结伴于晚上买票到被告陈某开设的游泳池游泳,游了约10分钟,同伴发现张某不见了,即四处寻找,约2至3分钟后,同伴发现其沉于靠近岸边的浅水区处,即将他拖上岸,事发时游泳池的救生员不在场,且被告没有配备相
2024-02-23 16:56:32 已帮助18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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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游泳池发生溺亡游泳池方面该不该赔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个问题: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公共游泳场馆系人身危险多发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颁布有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对救生人员实施特殊许可证制度。


如果其在提供服务中存有疏忽管理的过错: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浅水区之间应当有标识及警告标志,特别是当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时,应当对游泳者游泳技能进行查验审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备的救生员应当取得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等。如果在发生溺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尽到救生员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费服务中有瑕疵,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死者及其随行人员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体有病,或在其未拥有经过专业化测试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证的情况下,到具有高度危险的游泳池游泳,本应格外谨慎小心,这是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游泳池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进入深水区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如果其同行的随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死者本人有责任,其随行人员也存在着疏于有效的帮助和监管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结果,死者及其随行人员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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