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设诊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产妇出现大出血以后,由于李某家中不具备抢救设施,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由此造成并扩大了原告的损害后果,李某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已被医学会鉴定结论所证明。李某主张原告凝血功能障碍是出血原因,因无
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第三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李某在下班后于家中接生,不属于职务行为,某镇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3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为大家解答了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