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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0 09:05:13 已帮助16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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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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