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动争议专题 > 预防建筑行业劳动纠纷讲话

预防建筑行业劳动纠纷讲话

预防建筑行业劳动纠纷讲话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2-20 20:35:10 已帮助2814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司法实践中关于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


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靠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等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使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形式标准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由于各地对各项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审判过程中对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意见,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处理起来完全相反。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各个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意见:


《徐中院意见》第21条规定,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承包经营者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请求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法》规定权力时,驳回其诉讼请求。


《穗中院意见》第12条规定,因为承包人依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依法确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为雇佣关系,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要依法承担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


上述两个法院在指导意见中都确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发包组织对劳动者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高院意见》第11条和《浙江和仲裁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者与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裁审意见》第4条、《粤高发意见》第4条、《冀高院意见》第8条和《深中院意见》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核心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我国劳动法排除了自然人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关系都发生在用人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我国在建筑行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都必须要确定分包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所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不仅有工资和工伤赔偿,还有相关待遇、赔偿金、休息休假等损失赔偿。而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所以了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关键的作用。


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当中,确认农民工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主要根据主体范围、紧密程度或者待遇,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进行判定的。不过即使农民和用人单位属于雇佣关系,正常的酬金也是不可以进行拖欠的。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