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变更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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