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医疗费(第30条):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金额
停工留薪期内的
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云南省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
护理费(第34条):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具体赔偿,依据当地的
赔偿标准和伤残等级来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