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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243条

民事诉讼243条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23:54:02 已帮助33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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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财产243条规定留生活必须费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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