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
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新购房屋所取得的
契税完税证或
房产证上所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以此认定是否在一年内重新购房。因此,您若是符合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条件则可以按“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精神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否则不可以。个人转让住房一年内换购住房需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办理时需携带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注明开户行分理处)至房管局地税窗口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经审核资料后再持以上资料至地税办税服务厅(文昌西路58号一楼)综合窗口办理退税申请,如有经办人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地税窗口联系电话:。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联系电话:。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