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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第二款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员工的试用期不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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