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
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
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
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
债权债务纠纷,并非
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
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
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
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