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2、合同法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合同法19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B、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合同法19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
法定继承人或
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5、合同194条规定,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 6、合同法195条规定,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正常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本条款所描述的情形应理解为,如果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影响赠与人生产或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而对于已经履行的则不得撤销要回。 7、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如果不按期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受赠人出现合同法192条或194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仍然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