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
保密协议,约定禁业限制。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禁业限制期和经济补偿标准有双方约定,但禁业限制期不超过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禁业限制期未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协议就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内容参考上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