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为你解答在建工程不动产
抵押有哪些特殊情况。
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未预售的商品房办理在建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当事人约定设定的债权担保登记,预售许可是国家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建工程抵押,是建设单位拥有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建筑规划许可证,有合法的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建筑物,根据《
物权法》180条(五)项规定,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六十条要求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法律、
法规和规章均未要求在建工程必须取得预售许可才可以抵押。而开发商要进行预售,则必须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5条、国务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要求,缴纳了全部
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提供的商品房建设达到25%以上,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预售。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必须核查是否已经销售备案,已经销售备案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当扣减相应的权利价值,不能包含该部分房屋。 实务中,未销售部分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后,在办理备案时,必须先解除抵押或者
抵押权人出具证明同意抵押人对外销售的证明材料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理商品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