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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
2024-03-02 07:56:29 已帮助42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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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搜索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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