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在今年五月份的时候在一个学历提升机构报名了一个高职扩招,当时他们说的是一年交3900元,一共交3年没有其他的费用,然后我在5月缴纳了3900元,在10月份的时候他们说要把剩下两年的学费交齐,但另外增加了一个管理费800元,再三考虑并询问他们之后肯定没有别的费用,然后交了8600元,原本以为就没事了,结果现在又说要800元书本费,而且只是一年的,剩下每年都要交800。听到这个消息后,我的经济已经交不起他们的费用了,就不想报了,,请问这种情况下他们能给退款吗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鉴于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实习期间的工资。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基于上述规定,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可以应当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单位支付您的工资。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2、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证明公司拖欠你工资的事实,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