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并且隐瞒病情与自己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而且妻子还骗了自己的感情,不应该分割自己的财产。
被告王先生的妻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的事实没有否认,但自己已经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并且生出了孩子,就是有效的婚姻,孩子没了自己也不是故意的,不应该受到额外的惩罚。自己同意离婚但不接受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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