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如若解聘员工时该雇员在职未满半年,则用人方通常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以示尊重;
然而,若用人单位因任意违法行为而解除与某位员工的劳动合约,此时用人方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将会相应增加,其中包括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且此类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支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若员工在职不满半年便遭解聘,同样可获得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