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类型的二手房将被禁止进行转让:
未依照法律程序,即未能依法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未履行规定补足房价款义务的房改房屋;
已被评定为危险建筑的房屋;
建立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
已经设定抵押,但并未经过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进行转让的房屋;
共有产权人表示无法接受出售该房屋的请求;
以及位于产权冻结区域,且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之内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