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间,若有任何一方对于离婚表示反对或犹豫,其有权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撤回原本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其他未曾撤回申请的一方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2.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其应按照相关程序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详细的起诉书及其副本等,并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并不相符,那么该案件将由被告的常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3.当法院收到离婚诉讼请求后,经过调解无效且审理认定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以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为依据,作为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