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约之际,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当事人出于恶意目的,通过虚构或欺诈手法,通过建立合作为手段,对另一方进行损害性磋商。
其次是当协议相关的重要事项被人为地加以隐藏或提供不实的信息,从而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
此外,任何违反了「诚信」这一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同样需承责。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