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诉各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后,若贵院依照法定流程启动普通程度进行审理,通常情况下,将在法定期限60日内安排庭审,并尽快做出公正裁判结果;
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亦可在45个工作日内举行庭审,并对全部争议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和结论性裁定。
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敬请放心,贵院将会遵循上述时限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并且会及时地以适当方式与各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各方可充分准备,顺利参与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