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若一方所继承的遗产未作任何明确指定归属,则此部分遗产可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此范围内的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夫妻关系存续其间的薪资、奖金以及劳动所得的报酬;
生产、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增值收益;
智力创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以及,由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且未指明归属权的财产。
除此之外,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可能存在某些其他特定类型的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