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父母所欠之债并无要求其子女必须代为偿还的义务。
因此,无法采用所谓“父债子偿”的原则来解决此问题。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父母和子女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不应因为血亲关系的存在而被混淆。
也就是说,父母生前所负债务与其子女实际上并无关联。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于公民合法债权给予充分保障,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向其遗留财产提出债权主张;
然而另一方面,子女代为偿还父亲债务也并非毫无限制。
具体而言,这仅限于在合法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以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进行清偿;
若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如有自愿偿还意愿则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