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法中,对于普通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而言,若认定某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对于自身合法、公正权利造成侵害,可于知悉该行政行为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复议机构发起申请。
但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
当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正当借口导致法定申请期限延误,各位当事人无需担忧,只要及时向有关机关阐明原因并待影响阻碍消失后,申请期限仍然会得到承认和尊重,继续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