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若当事人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冷静期”规定;
然而,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则无需经历此阶段。
2、对于因家庭暴力而产生离婚诉求的夫妇而言,如双方均同意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遵循“冷静期”的规定;
反之,若仅有一方坚持诉讼离婚,则无需经过该阶段。
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并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经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应依法准许其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