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试用期间遭到解雇且符合非过失性解除条件者,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或组织中服务的年数,参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方式计算。
月薪水是指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或结束劳务关系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2.若因个人过失而遭解雇,则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结算当月工资。
反之,若因企业或组织的违法行为导致解雇,则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