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未接受法院发出的传票,其将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该人民法院有权采用"缺席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和判决;
其次,对于那些必要到场的被告,如果经过两次正式的传票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同样有权采取"拘传"措施。
然而,无论是选用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均无法改变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即判断他们之间的婚姻状况是否已经达到实质性的破裂程度。
只要法院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那么无论被告是否出席法庭,都会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