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之后从医院康复出院者而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最佳时期通常应在原有损害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得到充分治疗并达到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时。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根据损害治疗的最终效果或结果作为依据,通过严谨的科学方法对伤害与致残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解析,从而真实客观地得出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