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征询了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区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宝贵建议之后,我们得以对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进行确认,并颁发相关证书与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需由所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依据既定设置计划,协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以及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部门遵照本《条例》所规范的各项要求,对其开展全面且严格的审查工作。
经过充分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再予以最终确认,并颁发对应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便使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着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